释义 |
“应交税费”是“税”和“费”的总称。“税”包括目前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开征的19种税种。“费”是在税之外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等,如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应交税金”是原制度下使用的科目和报表项目,其核算内容仅包括法定的19种税的应交金额。在原制度下,应交的各种政府性基金等通过“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并单设报表项目列报。简言之,应交税费就是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的合体。2007年新会计准则变化: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应交税费核算规矩如下: ①、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②、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③、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