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风险提示: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