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污染事故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非法占用林地罪立案标准最新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