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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中的有关问题
释义
    证据法学是一门横跨程序法学和实体法学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证据法是诸法律中有关证据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存在于程序法中,而且在实体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无独立的证据法,其证据规范散见于三大诉讼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之中。
    1、刑事证据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我国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在理论上称之为事实说。其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1)神示证据制度,存在于封建社会前期以前,其主要证明方式有:神誓,即当事人和证人向神灵宣誓的方式证明所言证词的真实性;
    还有水审、决斗、动物审、火审、抽签、占卜等,中国的独角兽即为动物审的例证。
    (2)法定证据制度。到13世纪,纠问式庭审方式开始形成,法定证据制度代替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官受证据制度的约束作出裁判,法定证据制度的实质是证据效力完全取决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在形式上,法定证据制度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不完全证据又分为:折半证据、多一半证据、少一半证据。法官只能以完全证据定案,但口供是完全证据,系证据之王,逼供自然盛行。同时证明效力分等级,官人比贫民言词证明力高,僧人比俗人言词证明力高,男人比女人言词证明力高等。这种证据制度只追求形式标准,不追求实质真实性标准。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起源于18世纪中晚期,自由心证靠法律授权于法官和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它强调法官凭良心和理智形成内心确信,即心证,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才能定案。
    这虽避免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弊端,但又可能产生法官滥用权力,为限制法官滥用职权,各国又制定了一些证据规则,如英美的证据排除规则、关联性规则、可采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规则等,还有直接言词原则。因此,现代的自由心证制度已是一种与法定证据制度合理成分相结合的成熟而科学的证据制度。
    3、证据证明的构成环节:证明,就是认识案件事实的行为过程。其构成环节有三点:
    ⑴证明对象。也可以叫证明客体,有二层含义:
    ①证明客体即是实体法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②诉辩双方主张设定的待定事实。
    ⑵证明责任。含义有二:
    ①谁主张,谁举证,刑事案一般在控方;
    ②真伪不明,或证据不足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负败诉责任,刑事一般有利被告人原则。
    ⑶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即举证有效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应达到的程度。即解决待证事实。英美刑诉中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内心确信。英美民事证明标准是盖然性的优势又称优势证据,显然,刑事比民事证明标准要高得多。我国刑、民、行政实行的是一元化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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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