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证不一定是直接证据。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证不全都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