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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的有什么分别
释义
    1、定义不同
    前者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是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后者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有关执行事项的人员。
    2、目的不同
    前者设立的目的在于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后者设立的目的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审判人员的移交,开展执行工作,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内容。
    3、形式不同
    前者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自己或自己和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后者在执行活动中,根据需要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方法,而案件人员如对执行提出异议,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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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