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标准是: 一、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 昼间50dB、夜间40dB;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昼间55dB、夜间45dB; 三、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昼间60dB、夜间50dB。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 环境污染 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