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网络诈骗,如何采取措施? |
释义 |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通常是3000元,但只要诈骗行为构成,无论金额大小,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警方就可以立案处理。虽然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但受害人积极主动提供信息并配合警方调查,仍有利于案件侦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诈骗金额不同被认定为不同的数额大小。若诈骗案件达到一定金额标准,公安机关会积极立案侦查,并登记备案。 法律分析 遇到网络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便构成了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金额低于3000元就不能立案。只要对方的行为构成了电信诈骗,当事人向警方报案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如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等,就可以证明存在诈骗行为,或警方接到其他受害者的报案,警方就会立案侦查。换句话说,无论诈骗案件的案值大小,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可以立案处理。 一、遇到网络诈骗,钱还能要回来吗 有追回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 网络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被诈骗的钱如何追回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遭遇网络诈骗,报警肯定比不报警要有用得多; 2、如果遭受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立案金额,那公安机关就会对你的案件予以立案; 3、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金额,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登记备案,若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案情、涉案金额、涉案范围等予以立案侦查。 结语 诈骗案件立案与追回损失的问题,需要受害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不同,立案标准和追回损失方式也有所不同。若遭受诈骗,应及时报警,切勿轻视案件的重要性。同时也应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再次受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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