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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与保证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吗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 债权人 清偿的权利。但是因保证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主张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 法院 应当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保证中行使,而对 连带责任 保证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这种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笔者认为,此意见并未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就是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若基于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无故增加诉累。一般保证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一般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定其承担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到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方由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不会导致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是由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起作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将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共同诉讼,而通过在判决中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笔者认为,这样做,即可既做到保证诉讼效率,又能有效防止对一般保证人造成损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 律师咨询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咨询。
    

法律客观:
    


    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吗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但是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主张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保证中行使,而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这种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笔者认为,此意见并未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就是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若基于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无故增加诉累。一般保证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一般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定其承担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到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方由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不会导致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是由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起作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将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共同诉讼,而通过在判决中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笔者认为,这样做,即可既做到保证诉讼效率,又能有效防止对一般保证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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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