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
释义 | 项目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办事流程:申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进行名称预核准——到银行开户、验资、办理相关许可证书——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准备登记要求的有关文件——送交文件,领取受理通知书——按照通知书的办理时限,领取营业执照并交付费用。申办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应有五个以上发起人; 2、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最低限额,即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所需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是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有效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择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出具的有效使用证明,涉及改变公房用途的须提交公房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经营场所属军队产权的须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3)以借用、受赠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注明使用期限的借用或赠与证明原件以及出借、赠与方合法用房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文件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由登记部门决定。 (4)其他类别经营场所证明的合法与否由市工商局书面认定。 (5)作为经营场所的建筑物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住所应经工商所勘察。 12、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需审批的项目,以市政府每年的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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