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合同中托运人应该注意什么 |
释义 | 货物合同中托运人应该注意: 1、审查承运人的资质; 2、对托运单中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性和运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一、个人能否签运输合同 企业可以与个人签订运输合同。要求所运输的物品合法,双方当事人亲自盖章后合同成立生效。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二、货车拉货到半路卸货是否违反合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货车拉货到半路卸货的,不是运输到目的地,就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承运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告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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