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税怎么扣除标准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扣除比例是什么 1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超过960000的部分税率为45%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依法规定的免征额-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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