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出版物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和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免费送交出版物样本。也就是说,这些单位都有权利收到出版物样本。此外,《出版物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出版单位应当将新出版的作品、期刊、报纸和音像制品送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这种规定的背景是,出版物是文化产品,其内容、形式、质量对于整个社会的意义非常重大,必须得到适当的保障和监管。向上述单位送交出版物样本,可以方便这些单位了解最新的出版物情况,同时也方便出版单位宣传自己的作品。此外,备案制度也是对出版物的管理和保障。 【法律依据】: 《出版物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和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免费送交出版物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