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副省级(副省级城市15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地级(地级市、直辖市辖区、直辖市辖部分县) 副地级(部分城市) 县级(县、县级市、旗、自治县、自治旗、林区、特区、地级市辖区) 乡级(乡、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