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释义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造成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疑问,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新法优于旧法指的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是旧法,《民法总则》是新法,二者对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专门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为一般法,二者规定不一致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应优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比如《民法通则》是旧法,《民法总则》是新法,二者对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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