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释义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也就是说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造成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疑问,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该原则在税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级的税法,新税法优于旧税法。 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法律关于税收的规定,效力等级相同的新税法对其具有支配力。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税法中无论是实体税法、程序税法还是争讼税法都普遍适用,只有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才可有例外。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关系总结】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目的: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看层级不看等级)。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实体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务事实为准。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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