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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如果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洪水、地震等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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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