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关税计入什么科目 关税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会计科目中。关税是组成采购总价的一部分,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中。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关境货物、物品(简称“货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二、关税按计征方法分哪几种? 关税按计征方法分以下几种: 1、从量关税: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按每单位数量预先制定的应税额计征; 2、从价关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根据一定比例的税率进行计征; 3、复合关税:对一种进口货物同时订出从价、从量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出税额,以两个税额之和作为该货物的应征税额; 4、选择性关税: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的一种,以免因物价波动影响财政收人。也可以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标准计算关税; 5、滑动关税:对某种货物在税则中预先按该商品的价格规定几档税率。价格高的物品适用较低的税率,价格低的物品适用较高的税率。 三、我国的关税政策的原则有哪些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予以免税或低税; 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应更低; 3.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税率应比整机低; 4.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价差大的产品,应制定更高的税率; 6.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关税,但对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必要时可征收适当的出口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