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监管体制不完善,缺乏工作合力。一是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尚未全面完成,职能还未完全到位,监管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二是相关部门分段监管衔接不紧密,在运行中客观存在监管“缝隙”。如农业部门和新组建的工商食药局监管边界没有清晰划分,有些监管职能边缘的问题无人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处罚机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处罚力度过轻导致难以发挥有效惩戒作用,由于处罚数额偏小,也无对主要责任人员继续从业的限制,不但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反而容易导致经营者改头换面、变本加厉违法经营,挽回“损失”。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称导致难以追究市场开办者的责任。现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对食品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任要求不具体,没有强制他们对市场内食药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责任追究机制的欠缺,导致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长期游离于食品安全管理之外,只顾收取市场租金,放松对场内食品交易行为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法律依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