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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安区残疾证办理地方
释义
    

法律主观: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一、申请和受理 残疾人证办理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为持有长安区户口证明的残疾人。需办理或换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向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区残联收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 居民身份证 信息)信息无误后,初审合格者现场采集照片。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二、残疾评定 1、评定方式。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期间,我区残疾评定以医学评定为准。评定根据时间安排,逐乡、街到区残联依次办证。申请人属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类的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指定医院(区医院、区精神病院,其中,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类在区医院;精神类在区精神病院)进行残疾评定。 2、评定办法。原则上,残疾类别认定须经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评定,由指定医院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办证业务员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3、评定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三、初审、填发 区残联初审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和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弄虚作假者,信息和残疾评定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对符合标准者,初审员在线报市残联审核批准,申请表、评定表等纸质材料后报。 四、复审 经市残联复审后,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对于符合残疾标准者,在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返还给区残联,市级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资料备案。 五、打印、盖章 市残联批准后,区残联业务员打印残疾人证,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后,将残疾人证送市残联,在批准机关栏加盖市残联公章,并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后返还区残联。 六、发放、领取 申请人自申请办证起一月后到区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换证申请人必须凭旧证领取新证,旧证由区残联收回后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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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