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转学的情况: 1、搬家或全家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1到9年级学生) 2、特殊情况 民办转回公办; 公办借读生学籍转入民办。 法律依据: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家长应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家长如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就读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地区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转入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