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公积金政策 |
释义 | 天津公积金政策: 1、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元。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2、缴存比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5、有效期及其他规定: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法律依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第十条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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