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假法定多少天 |
释义 |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但不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婚假都是不一样的。根据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婚假是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北京市婚假一般是十天。 如果之后夫妻有了孩子,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女性职工可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0日的产假。产假期间享受职工同等待遇。如果该职工本人申请,且经单位批准,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能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在此期间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夫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先行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般2周岁以下的孩子会判给女方。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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