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学校自己摔倒学校有责任吗 |
释义 | 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学校受伤学校承不承担责任根据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概念和依据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学生在学校摔伤的负责主体是谁 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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