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者出院后死亡怎么办 |
释义 | 依据相关法律,交通事故受伤后受害人住院治疗的,经治疗康复后出院死亡的,一般是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按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首先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做出死亡鉴定,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车祸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死亡的法律后果,否则不承担。当然还要看是否延误治疗。撞人也分责任分配的。是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的交通事故,以此来看驾驶员承担多少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送到医院也要进行检查并做出体检报告。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的审查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的审查如下: 1、对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首先要确定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认定事实的证据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 如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为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驾驶员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有无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合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等违法行为等; 有无在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的情况。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 如因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误工时间标准是怎样的 (一)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构成伤残时,误工时间可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这就要求肇事方与受害人从事故发生后就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尽力将双方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否则,如果肇事方迟迟不肯垫付医疗费,致受害人无法及时治愈,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就越往后拖,误工时间也就相应拖长;而如果因双方在前期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积怨过深,受害人迟迟不配合进行伤残鉴定,也会拖长误工时间,给双方都可能造成损失的扩大。 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应本着配合、积极救治伤者的原则,首先最重要的是将伤者治愈,在这一过程中力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后如有需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减少不必要的误工时间,从而减少双方损失,促成纠纷的及时解决。 (二)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时间,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为准,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需连续。否则,法院最终很难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从而无法全部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因此,受害人就诊时,无论是不需住院时的检查、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复查,确需休假的,都要记得要求医院开具明确的休假证明,一般是一次休假7天。7天期满后复查伤情还需休假的,仍必须要求医生开具继续休假的证明。 当然,如果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就不需要单独的休假证明了。因为只要有住院凭条,住院期间就认定误工期间,无需受害人另行就误工时间再举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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