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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变更对原劳动合同有影响吗
释义
    股权转让对原劳动合同没有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得要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二)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三)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四)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五)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二、哪些劳动合同没有效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一方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一方不具备劳动能力,尚不满16周岁等。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报酬低于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属违法行为,因此,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进行确认,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确认。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专门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只有这两个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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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