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上一定要婚姻登记员签名吗? |
释义 | 离婚证上一定要婚姻登记员签名吗?对,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结婚证和离婚证上面都需要婚姻登记员签名。颁发离婚证的步骤是怎样的呢? 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四)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第三十九条结婚证的填写:(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填写。以上就是律师对您的问题做出的解答,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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