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声音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这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声音权”,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只是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采用了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声音在商品化利用时还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一般认为,他人模仿名人,是名人效应的大众化延伸。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是否认定侵权,争议很大。但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通常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