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疑非正常死亡如何维权? |
释义 | 1,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 2,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应给予复检。 3,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应允许保留一段时间。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一、民法典死亡赔偿金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等人的补偿款项,按法律规定,其权利主体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死亡受害者的近亲属,这些人员基于家庭关系而对该笔赔偿金共同享有权利,在未经法院审理明确前,各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怎样收集医疗事故的证据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最好在死后48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实践中,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4、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但是,这一看似简单的环节往往被慌乱的家属所忽略,等到过后想起时已无法补救。 三、监狱犯人死亡怎么办 人在监狱服刑死亡,应当区分具体死亡原因,根据死亡原因决定是否赔偿:如果罪犯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如果是罪犯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不予赔偿;如果罪犯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不予赔偿。如果因监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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