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技术转移中限制性条款的国内法律规制 |
释义 | 关于国际技术转移中的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制,国际上有过很多讨论,如《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定》、《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等,但以上多数为原则性规定,未转化为实体法,缺乏普遍性或者可操作性;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0条规定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依国内法采取适当措施,将有关问题交给了国内法去解决,因此本文主要讨论更具有现实意义的国内法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在市场销售渠道,原材料来源等诸多方面对技术引进进行法律规制,其中,条例第9条,细则 14、15条等对于合同中不得规定的条款进行了规定,例如技术转让方不得附带不必要条件如必须购买制定的原材料、不得强制捆绑销售技术受让方不需要的技术或是服务等。 (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行政立法的形式确立技术合同的审批制度。该条例列举了技术进出口合同不得含有的七种限制性商业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同时,技术转让协议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几种表现形式,如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7条规定了经营者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伪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侵害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非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限制另一方从其他途径引进技术或是阻碍对方合理获得技术的行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将垄断行为分为三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条还规定了境外适用条款,该境外适用条款的作用主要以下几点:一是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延展到境外公司,若这些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外实施限制性商业行为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我国政府或企业可以直接以该法的境外适用条款进行法律规制;二是该境外适用条款排除了在我国境外进行对外贸易的我国企业对境外企业的限制性商业行为,除非这种垄断行为同时对我国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详细讲述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的问题,希望对我们企业家有一定的帮助,国际合作,跨国做生意并非是见容易事情,国外的政策也会给我们重重设阻,让我们捉摸不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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