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什么指定的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 号)规定的四类化学品作为我国监控化学品:
    1、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3、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4、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综上所述,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接受委托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3 11: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