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这是需要特殊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时也是一样,遇到紧急情况,也是可以不按照正常的程序走的。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紧急程序如何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紧急程序。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有充分时间去申请并获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为了及时防止危险状态的发生,制止危险行为的继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允许行政执法人员先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待行政强制措施完成后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并补办相应的手续。 所谓情况紧急是指如果不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失,或是出现证据灭失等无法挽回的情形。由于不需要履行事先的批准程序,在紧急状态下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完全依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判断,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很大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事后控制手段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进行约束和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紧急措施采取之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这样规定不仅体现灵活性和原则性的有机结合,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对程序正义的补救。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防止行政恣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行政强制措施适用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就行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如何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