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2003年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1998年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2003年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