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一、侵权行为的界限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一)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二)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三)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四)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五)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六)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七)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八)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二、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二)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三)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四)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五)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