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的香港人,需要在内地办理协议离婚的,应当到该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是诉讼离婚,无论是香港居民作为原告起诉,还是内地居民作为原告起诉,均可以由内地居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起诉需要提交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材料和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