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县委委员是县一级党的地方委员会成员,县委委员参加在县里的召开党的地方委员会决策或者表决会议,县委委员由县党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县委委员比较多,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委各部部长(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法委)县政府各局局长,乡委书记,镇委书记,乡长,镇长,还有一些县大型国企的老总,县好中学的校长这些。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暑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