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职多年后档案一般在当地劳动部门的人才市场或者街道劳动保障所。 劳动者档案转移的规定如下: 1、劳动者在新单位就业的,转移到新单位; 2、没有在新单位就业的,转移到劳动部门的人才市场或者街道劳动保障所; 3、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情形之外,劳动者个人不可以提取档案。 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如下: 1、转入,档案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其他省市单位的,由单位开具商调函,本人办理调档手续; 2、转出,持接收单位商调函、本人与单位签订的《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合同书》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本人持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然后将《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交回单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