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必须打生产日期。 如果外盒内盒上已经有生产日期的,内袋可以不打。 但如果内袋可以作为单独销售单元时,就是比如在超市卖的时候除去了外面盒子,以一袋的方式销售;各内袋产品生产日期不相同时,必须分别标注生产日期。严格意义上食品包装袋必须要有清晰的生产日期标注,也可以进行批量打码,但这也是以单位箱为基本的,并且小包装上要求有指示,即“生产日期见“字样。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都要打生产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