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 |
释义 | 1.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03-16正式发布的。其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其主要作用是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 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2.公司对外投资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以下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限制主要是: 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是不能投资合伙企业) 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3.有关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有关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关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 但是,我国已与112个国家签定投资保护协定 “协定”保证海外投资获得公正待遇 投资保护协定通过两个相对标准和一个绝对标准较好地保证了投资者所能享受的待遇。 前者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两个待遇条款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在东道国不会受到歧视性的对待,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东道国本国国民和其他第三方;后者指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它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至少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最低标准。 “国内企业在决策海外投资时,应该把投资保护协定作为东道国法制环境的一部分来考虑,”尚明说,“如果东道国采取歧视性措施,可以此为依据进行交涉。 ” 目前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基本只适用于投资准入后的阶段,而不涉及准入阶段,即投资的设立和取得。但目前越来越多的投资保护协定,有将国民待遇延伸至准入阶段的趋势,这直接涉及到东道国的产业开放政策。 尚明分析,这将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产生积极影响。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逐年增加,有一些投资领域往往受到东道国在准入方面的限制,与这些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如果规定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可以以国际条约的形式锁定东道国投资准入的条件和待遇,从而改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 投资者可诉诸国际仲裁 在贸易领域,解决贸易争端一般只能依靠当地救济或是由本国政府提交国家间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且一般不能得到政府赔偿。 但投资保护协定却为投资者提供了可以及时有效解决投资争议的较为便捷途径。 根据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可以直接将与东道国政府的投资争议诉诸包括国际仲裁在内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且根据裁决直接获得赔偿。在大多数协定中,缔约国已预先同意接受国际仲裁庭的管辖。 尚明建议说,我国企业如果在海外投资遇到东道国政府的不法侵害,并且不能协商解决时,将争议提交到国际仲裁是有效的最终救济方式。当然,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谈判、当地救济、国际仲裁等策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权益,有的协定规定投资者一旦选择当地法院后,就不能再提交国际仲裁了。 从现有的国际案例来看,国际仲裁中败诉的东道国基本上都能履行仲裁庭的裁决。如果东道国拒绝执行争议方达成的协议或拒绝执行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则违反了其国际义务,母国政府可以选择介入,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4.在中国,与国际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太欠缺法律知识了,地方政府怎么能有法规呢?是规章政策而已没有法律效力.你买本国际经济法看看吧!法律是有一些的. 补充:你误解我了,我不是要没事戏弄你,地方的那个叫规章制度,如果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后,地方的这些东西不能作为援引的依据,因为它们没有法律的地位.最多只能作为参考用来定量.能做为法律援引的只有国务院和人大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和贸易相关的比较多,关于投资当然也有很多,不过我没有学到而已,你先买本国际经济法看看就有些了解了.相关的内容有:海外投资法与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在企业中占到的比例限制,行业限制,对外投资的政策,保险,投资运营模式如BOT,TOB,等等. 要想搞懂我劝你还是先弄些经济类的东西看,这些东西我认为和经济相关的程度要远远大与法律. 5.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既有横向关系,也有纵向关系。具体包括: (1)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投资商事关系; (2)东道国与国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 (3)跨国投资者与母国有关机构之间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证的关系; (4)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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