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上还有剩余贷款,无论哪一方主张要房子,通常情况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至于折价款的金额,法官会先确定该房屋的现价值,然后用房屋现价值减去剩余贷款后,最后乘以百分之五十。房屋的现价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夫妻双方同意确认。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也是准许的;第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