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议签署合同时,明确付款和发票流程,必要时写清先开票;如无约定,可要求收据并明确发票未付款;约定银行转账支付并明确账户信息,争议可查询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法律分析 建议在增值税发票发给对方后,若购货方未支付货款,则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货款。为了更好地防范此类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支付和开票流程,并写明真实情况。如果需要先开发票,则务必明确写明。其次,如果之前的合同未约定先开票,但对方要求开票,可让对方在发票上写收据并注明“已收到发票号码,但涉及款项未付”,作为证据。最后,最好在合同中约定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并明确双方支付账户信息。如有争议,可查询银行流水以作证据。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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