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流产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流产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医学诊断证明书; 2.《结婚证》; 3.《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保险待遇如下: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假期天数规定如下: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_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综上所述,流产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申报,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