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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释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并依法开放利用:
    (一)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
    (二)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优良种源的优良林分和有价值的科学试验林种质资源;
    (三)具有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防护林树种、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二)未经批准引进境外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
    (三)露天开矿、采石、取土、挖砂;
    (四)狩猎、放牧、开垦、烧荒;
    (五)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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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6: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