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质权; 5、消灭不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二、质押权的设立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或者是权利;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总之,质权和留置权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对于质权必须要因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对于留置权是以法律而直接产生的。 二、我国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法规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做了具体规定。明确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