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色弱会影响驾驶证换证吗 |
释义 | 驾驶机动车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将受到罚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随身携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超速行驶、强迫他人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违反交通管制规定、损毁交通设施、非法拦截、扣留车辆等行为将受到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吊销驾驶证或拘留。 法律分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色弱较轻能辨别红绿色到当地交管所换就可以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就要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结语 合法驾驶机动车是每个驾驶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证的合法性,是每位驾驶人应尽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办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规定,签订协议及责任书,通过业务抽查、网上巡查、实地检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协助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存在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委托其业务办理,限期整改;有严重违规情形的,终止委托其业务办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一)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 (二)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 (四)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五)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牌证、转让登记、转出转入等异常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车辆管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存在第一款规定嫌疑情形的,应当转为现场办理,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开展调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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