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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求意见稿及修改建议稿规定之比较
释义
    兹比较征求意见稿及修改建议稿规定之异同及特色如下:
    (一)相同之部分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定义(征求意见稿第22条第2款、修改建议稿194条第
    1、2款)
    2、二者均规定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有所欠缺时,应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征求意见稿第82条、修改建议稿第200条)。
    3、同一自然人不得设立二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征求意见稿第83条前段、修改建议稿第196条第1款)。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公司名称中标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征求意见稿第84条、修改建议稿第195条)。
    5、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该一人股东制订(征求意见稿第85条、修改建议稿第196条第1款)。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征求意见稿第86条、修改建议稿第199条第2款前段)。
    (二)相异部分(特有规定)
    1、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较有特色之规定仅在于征求意见稿第83条后段设有公司最低资本额为人民币5万元,且股东之出资额不得分期缴纳之规定,在此修改建议稿则未为相同规定。
    2、修改建议稿
    相较而言,修改建议稿之特有规定则较征求意见稿为多,兹分述其特有规定如下:
    (1)国有出资人设立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限经营国务院规定之特定行业和特定经济领域(第194条第3款)。
    (2)已成立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投资成为另外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196条规2款)。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种类及应将一人公司之事实随同公司一起办理登记,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证明应存入公司登记档案(第197条)。
    (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间为交易行为时,应以书面为之,并符合市场上的一般价格及条件,且该交易行为应属有利于公司经营事业或为公司经营所必需者(第198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之职权由一人股东行使,其所作之决定视为股东会之决议,但应以书面为之并记入公司专门设立的簿册内(第199条第1项后段)。
    (6)国有出资人设立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享有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决定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中的其余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第169条第2款)。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由一人股东派出和更换(第169条第3款)。
    (8)国有出资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准用本法第125条(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169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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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0: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