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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转让流程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程序
    因依法 继承 、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2、依法继承的材料;
    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宅基地申请手续是什么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和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4、审查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5、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6、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7、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8、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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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