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搬迁政策最新 |
释义 | 北京搬迁政策新规定:集体土地最高补偿面积拟不超过267平方米,废止拆迁许可证。 北京最新出台的拆迁政策,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的确定、合法房屋的认定、搬迁补贴等,都有具体的政策。 北京搬迁政策具体如下: 1、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应当依法核定,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承认; 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相当于200平方米)计算,人多地少的农村按0.25亩(相当于167平方米)计算;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新政策是一项重大变革,将为居民带来更多的自主权和公平权利,也为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法律依据】: 《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宅基地房屋补偿 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最高不超过拟征收范围所在区片住 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拟征收范围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区片土地级别平均容积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区片土地 级别平均容积率按照我市公布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 地价更新成果确定。 第十七条 【宅基地面积认定】宅基地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 属证件登记面积为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件但有宅基地批准文 件的,乡镇(街道)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认定;对于没有不动 产权属证件和宅基地批准文件的,应当结合土地使用情况和现 状,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 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经公示 10 日且无异议后,出 具证明,报乡镇(街道)审核后认定。 第十八条 【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 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对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 267 平方米;对认定为 1982 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 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但对于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 准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视情分档,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 补偿价的一半予以货币补偿。 因房屋继承等合法因素形成一户多宅的,每宅宅基地面积按 照前款规定的补偿控制标准确定后相加计算,合计为一宗宅基地 进行补偿;对于合计后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由 区人民政府视情分档,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一半 予以货币补偿。在确定每宅宅基地面积时,遇有 1982 年(含) 之前的,可按照原面积参与相加计算。 第十九条 【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 认定,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登记面积为准。对于未取得不动产 权属证明文件但有批准建房文件的,乡镇(街道)按照批准的建 筑面积认定。对于没有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批准建房文件的, 由乡镇(街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等,结 合房屋测绘面积、应批准的建筑面积和相关政策,综合研究确定 补偿面积,经公示10日且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出具证明予 以认定。 对于超出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部分,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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