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翻案的已结案案件 |
释义 | 已结案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翻案。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需要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根据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并对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收集情况的要求其作出合法性说明。 法律分析 已经结案的,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翻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拓展延伸 重新审视已结案的案件:寻找可能的法律瑕疵 重新审视已结案的案件是为了寻找可能的法律瑕疵。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会仔细研究案件的细节、证据和法律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错误或违规行为。可能的法律瑕疵可能包括审判过程中的程序错误、证据收集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等。通过发现这些瑕疵,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新审判或上诉的机会,以确保正义得到实现。重新审视已结案的案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旨在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威信。 结语 通过重新审视已结案的案件,律师可以寻找可能的法律瑕疵,并为当事人提供重新审判或上诉的机会,以确保正义得到实现。这项重要的法律工作旨在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威信,为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提供翻案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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