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子女在北京上学条件 |
释义 | 外地在北京工作人员的子女在北京上小学,需要办五证: 1.家长或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3.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4.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5.全家户口簿等证件 拿着以上五证,向暂住地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对符合就读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工的适龄子女,开具标注“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工应持“在京借读证明”,非小学一年级借读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到暂住地附近的公办小学、初中或经批准的联系就读。 家长或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件; 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持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父母一方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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